卫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
2016-09-0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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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

  (二)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三)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四)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二、仲裁

  (一)人事争议。

  (二)劳动关系争议。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卫法制发〔2013〕30号)。

  (三)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四、行政处理

  (一)不服本单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五、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四)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六、调解途径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二)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郑旸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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