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诉讼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
(二)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三)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四)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二、仲裁
(一)人事争议。
(二)劳动关系争议。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卫法制发〔2013〕30号)。
(三)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四、行政处理
(一)不服本单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
五、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及鉴定。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四)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六、调解途径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二)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郑旸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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