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股权转让争议今朝一槌定音 市中院对雅化集团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雅安日报讯 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对我市首家本土上市公司——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化集团)股权转让纠纷53件系列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8年的转让股权价格是高还是低,是否显失公平?今年8月,雅化集团的53名内部股东将雅化集团18名工商登记股东第二次告上法庭,所为的是一宗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认为,雅化集团上市之前,收购他们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存在欺瞒、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等情况,使他们的利益遭受了损失,从而将雅化集团的18名工商登记股东告上了法院。在一审被判败诉后,原告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二审调查、审理认为,53名上诉人与18名被上诉人分别签订了《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并转让该股权之协议》,将代持的股份进行转让,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可以进行了解,双方获取信息并非严重不对等,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作为工商登记股东的被上诉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胁迫,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在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一定溢价的情况下,双方的转让价格不属于显失公平,也不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相关规定;由于数据时点差异等,不能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判断双方约定的每股价格进行转让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综上,因案件中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以及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对于上诉人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并转让该股权之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记者 彭华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