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犬只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来源:
2006-11-25 00:00
浏览:
收藏 打印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 规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限养区内开展犬只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证养犬,禁止未经防疫的养犬行为。
  二、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商场等公共场所遛狗。
  三、所有遛犬活动只能在每日8:00前和20:00后由犬主牵引在本居住小区或院内进行,并由犬主负责及时清扫犬只粪便。
  四、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宣传动员阶段。从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由狂犬病防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社区负责开展重点人群的宣传动员,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养 犬户自觉遵守犬只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集中登记办证阶段。从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由城区养犬户主动到市畜牧局、防疫站指定的单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凭检疫手续到辖区公安机关重新进行登记办 证。
  集中整治阶段。从12月1日起至2007年1月20日,由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狂犬病预防办公室、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新闻媒体、街道办组成犬只整 治行动小组,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遛狗,敞放犬、无登记证、无检疫手续养犬以及流浪犬进行集中收缴。犬只统一寄养在四川农业大学兽医院,犬主须在7日内认领,并缴纳每只犬 每天20元的寄养管理费,逾期未认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无条件进行无害化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