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 一票否决 我市节能减排出重典下“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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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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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雅安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办法》的出台,表示雅安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兑现政府对社会的承诺,为经济发展提速腾出更大的空间。

  《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决策、执行、处罚、监督检查等工作环节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免职、降职处理。

  十二种情形将被行政问责

  《办法》规定,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限制年度考核等次;暂缓提升职务;责令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给予免职、降职处理。行为人受到问责后,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对问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在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作出违背国家、省、市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未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未设立能源岗位,未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或者体系运行情况较差的;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或5年总目标的;在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或5年总目标考核中,主要节能减排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未达标的;不落实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节能减排措施,或者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所辖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因疏于管理,致使所辖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的;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节能减排工作统计、监督、考核等环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节能减排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节能减排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浪费的;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在节能减排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在查处节能减排违法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或者干扰、阻挠执法检查的;有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辞职

  实施行政问责制,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行为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问责方式。

  《办法》强调,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给予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1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并可给予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被问责事项影响面较大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向公众或者受害人公开道歉。

  同时,《办法》指出,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对过错行为负有部分或全部过错;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责任人员责任;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目标任务未能完成;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要求责任人员背离职责履职,责任人员曾作抵制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等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将被“一票否决”

  《办法》规定,有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5年总目标;在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或5年总目标考核中,主要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分值不及格;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方面的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情形之一的,将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地区、部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目标管理规定执行。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1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办法》指出,对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否决建议方案,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意见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

  《办法》特别强调,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记者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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