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调解 构建和谐社会——专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强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司法调解所涉及的范围极广,因此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首先司法调解是“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最后一关,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仍然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调解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次,对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可以通过司法调解予以确认其效力。司法调解还承担着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能,从而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效。
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如此显著,那么我市目前的司法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在下一步的“大调解”工作中司法调解怎样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就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强。
记者:司法调解主要有什么好处?
李志强:司法调解的好处在于通过司法调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履行更加有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自动履行,如果不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好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记者:全市法院在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衔接、沟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李志强:为了使司法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效能,我们对全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衔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与司法法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大调解”工作。
记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有哪些举措?
李志强:目前,我们建立了9个“立案调解中心”,建成近20个温馨调解室,聘请特邀调解员103名,为更好的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提供了保障。此外,我们还召开会议进行动员,提高干警对做好司法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并制定下发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司法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记者:如何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关系?
李志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三架马车”,如果某一方面的工作出了问题,“大调解”工作就无法顺利推进。因此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就必须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三大调解的综合优势,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司法调解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提供法律服务,及时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记者:今年全市法院在深化“大调解”工作中有何打算?
李志强:在今年的工作中,全市法院要继续深化三大调解联动衔接机制,进一步细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的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措施,特别是对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案件,要完善委托、邀请手续,建立案件登记、移送等制度规定,做到“司法主导,衔接无缝,配合默契”。进一步深化立案调解,将立案调解贯穿到立案审判工作的每一环节,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充分发挥立案阶段案件的调解功能和对内对外的协调、管理、分流。(上)记者 周昆
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如此显著,那么我市目前的司法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在下一步的“大调解”工作中司法调解怎样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就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强。
记者:司法调解主要有什么好处?
李志强:司法调解的好处在于通过司法调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履行更加有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自动履行,如果不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好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记者:全市法院在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衔接、沟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李志强:为了使司法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效能,我们对全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衔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与司法法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大调解”工作。
记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有哪些举措?
李志强:目前,我们建立了9个“立案调解中心”,建成近20个温馨调解室,聘请特邀调解员103名,为更好的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提供了保障。此外,我们还召开会议进行动员,提高干警对做好司法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并制定下发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司法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记者:如何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关系?
李志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三架马车”,如果某一方面的工作出了问题,“大调解”工作就无法顺利推进。因此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就必须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三大调解的综合优势,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司法调解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提供法律服务,及时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记者:今年全市法院在深化“大调解”工作中有何打算?
李志强:在今年的工作中,全市法院要继续深化三大调解联动衔接机制,进一步细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的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措施,特别是对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案件,要完善委托、邀请手续,建立案件登记、移送等制度规定,做到“司法主导,衔接无缝,配合默契”。进一步深化立案调解,将立案调解贯穿到立案审判工作的每一环节,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充分发挥立案阶段案件的调解功能和对内对外的协调、管理、分流。(上)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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