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超速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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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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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2月26日,记者从市交管部门获悉,全省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在我市同步 实施。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与开车人、骑车人、行人相关的具体内容。
  《实施办法》“体现保护弱者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醉酒驾驶”、“超载”、“超速”三种情况以外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在国家允许幅度内取中低额度,且只授予执法民警50 元幅度的罚款自由裁量权。
  据了解,《实施办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车辆和驾驶员、道路通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增加了切合我省实际的规定;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解决了城市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管理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等困扰基层执法的问题。
  我市交管部门相关人士分析说,《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市整体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状况,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 全和利益,规范、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及其管理者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将发挥深远而重大的作用。
  向车外抛撒物品罚50元
  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 施,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或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行为,都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机动车无责最高只赔2万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没有事故责 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责任且额 度不超过2万元。
  机动车闯红灯最高罚1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醉酒超速顶格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高速路上时速低于60公里罚200元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 %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发生事故不保护现场负全责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 同承担责任。
  占道施工要摆放安全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白天应当在距来车 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反光服饰。”李波记者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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