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新标准 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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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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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座谈会现场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各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统一调整为0.0035元/千瓦时(原为0.0025元/千瓦时)。”近日,在我市召开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座谈会上,市财政、工商、水务等部门向我市水力各发电企业传达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198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正式颁布,水资源费开始征收,并用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多年以来,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取用水户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合理开发利用水

  水资源费征收很重要

  水资源作为一种有限资源,能否合理开发利用,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是四川降雨量最多的区域之一,年平均降雨量在1800毫米左右,素有“雨城”之称。人均水资源1.2万立方米,是全国的5.4倍,是全省的4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仍有因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地域差异和水电行业快速发展造成的区域性、季节性、工程性和水质性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也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因素。

  如此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市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98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正式颁布,我国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用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这一举措,不仅扭转了长期以来水资源无偿使用和无序取水的局面,促进了水源涵养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完善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同时也提高了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多年以来,在全市取用水户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全力以赴开展征收工作,目前已打开了全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良好局面。2009年,全市共征收水资源费2300余万元。

  优化征收环境

  确保费用应收尽收

  “征收水资源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定的收费项目,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水资源费的调整在所难免。”市水务局局长郑尚堃告诉记者,水资源费必须合理、有序收取,此次电站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提高,就是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保持同类性质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未来水电开发成本上升趋势将更趋明显。”郑尚堃说,眼下,水资源费的征收、移民环保成本的上升、征地及建造费用的上涨等趋势都在延续。相比之下,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电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远小于移民环保成本及建造费用上升的影响。

  目前,按照新的水资源费标准,我市的征收工作正在起步,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还存在某些问题,例如少数取水户认识不够到位、个别县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县区水务局与取水户配合不够协调等。

  针对这些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水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水资源费征收的软硬环境,通过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强化配合,切实做好包括省管取用水单位在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郑尚堃表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是发挥水资源费作为经济调节措施,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又好又快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市各级水务部门将把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讲条件、全力以赴地完成好、落实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据实征收,把好核定关、征收关、执法关,提高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实效性。并通过提高执行力,强化服务意识,搞好文明执法,努力争取广大取用水单位对征收水资源费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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