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乡(镇)党政正职任前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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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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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和选举制度的严肃性,有利于当选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集中精力抓发展,保持乡(镇)一线工作的连续性,我市结合实际, 出台了《雅安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前备案暂行办法》,从规范程序入手,进一步加强对非换届期间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免管理。
  强化任期要求。乡(镇)党政正职除因退休,健康原因,不称职受处分处罚,自愿、引咎、责令辞职或被罢免职务等特殊情况需变动职务外,原则上应当任满五年任期。在任期 内,乡(镇)党政正职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任职未满2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严格任免程序。乡(镇)党政正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调整前县(区)委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并准备拟调整人选《干部任免审批表》,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后回复县 (区)委。县(区)委在接市委组织部回复同意后,按《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县(区)委研究确定任用人选后,向 市委组织部报送任免请示、县(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县(区)纪委对拟任职人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和拟任职干部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市委组织部收到材料后,在 15日内书面批复县(区)委。县(区)委接批复后,按照干部任用的相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加强工作监督。建立健全乡科级领导干部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库信息,及时掌握全市乡(镇)党政正职职务变动情况。不定期深入县(区)、乡(镇)检查核实乡(镇)党政正 职在职人员。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12380”和组织部长信箱的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免的监管。凡未按规定任免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的,一律撤销任免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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