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拍照 脚下打滑摔伤 伤者状告景区安全措施不到位 法院调解伤者获赔5万元
外地人李某某同3名朋友一起,在我市某景区观赏风景时,被漂亮的瀑布吸引,李某某为近距离接触瀑布,脱掉鞋子,踏着石头到瀑布底部拍照留影。谁知,拍照返回途中,他一脚踏在湿滑、晃动的圆石上,站立不稳,跌倒摔成九级伤残。
李某某认为,摔伤是因为景点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所致,以景区管理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景区管理方赔偿其各类损失14万余元。日前,当地法院调解,李某某获赔5万元。
景区拍照滑倒 摔成九级残
去年底,李某某同3名朋友一起到我市观光旅游,到一景区旅游时,全额购买了门票。
李某某一行4人在旅游过程中,路过一处瀑布,瀑布吸引了一行人的眼球,纷纷驻足欣赏,拍照留影。然而,李某某觉得站在瀑布上方照相的景色不够好,他脱掉鞋子,从侧面一个狭窄的台阶下到水沟里,来到瀑布旁,然后近距离拍下与瀑布“亲密接触”的精彩画面。谁知,李某某在拍完照原路返回途中,由于沟里的石头湿滑,光着脚的李某某踏在一块晃动的石头上,重心一偏,一个趔趄摔倒,痛得走不了路……
李某某受伤,游兴全无。当天下午,一行4人返回成都,李某某住进了成都一家医院,经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头下旋骨折。伤好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某认为,导致自己摔伤致残的原因,与景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有关,于是,他决定找景区管理方讨要说法。
状告景区安全措施不到位
李某某在多次与景区管理方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讼,将景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景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当地法院受理此案期间,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景区管理方认为,景区安全防范措施已经到位,在不少重要路段路口,以及显眼地方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和各类提醒警示语,同时还配备了保安人员等,李某某不顾警示,擅自行动受伤,应当与景区无关。
李某某则认为,景区收了门票钱,就有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虽说有一定的安全警示标牌,但安全警示标牌挂得太高,而且相距瀑布较远,根本引不起游客的注意。如果景区管理方预知瀑布景点拍照危险的话,就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比如设置防护栏等隔离。正是没设置防护栏,他才轻松进入水沟,到瀑布旁拍照,返回途中导致摔伤致残的后果。同时,他摔伤后,并不见保安人员的身影。
法院庭外调解 景区赔5万
受理此案的法院在开庭前,依法组织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对双方出示的证据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景区管理方作为经营方,对景区景点的设备设置的布置,应当考虑游客的心理、好奇等因素,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内的瀑布景点是游客来往密集拍照区域,也是危险区域,除设置警示标牌外,还应当设置护栏,防范一些好奇游客擅自进入危险区拍照。
同时,李某某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进入瀑布旁拍照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却疏忽安全,以致摔倒受伤致残,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由该景区管理方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各种费用共计5万元。
实习生 汪丽容 记者 彭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