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不再“背锅”?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诉请涤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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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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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实质关系,该如何涤除身份,不再“背锅”?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认定吴某已与甲公司无实质关系,已不符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因此,吴某通过诉讼,要求甲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回放

辞职后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2019年12月5日,吴某根据甲公司唯一股东乙公司决定,担任甲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参加甲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2年10月,吴某从乙公司辞职,并于2023年1月起就职于丙公司,且与该单位建立社保关系至今。吴某已与甲公司无实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甲公司、乙公司均没有股权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吴某继续被登记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也不符合甲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甲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100%股权的唯一股东,应当决定甲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故其对甲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具有协助义务。故吴某请求甲公司、乙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法人系法律拟制人格,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应当存在实质关系。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其所在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关系,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本案中,甲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公司股东决定。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系委任关系,属于双向关系。公司可以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辞任。吴某已不符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吴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切实保障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程冰梅  姜孟丹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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