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法院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 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近日,名山区法院联合名山区财政局就落实破产经费保障,共同
《办法》共15条,对破产专项基金的来源、用途、提取比例和流程、支取限制和条件、虚假提取惩戒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通过对破产专项基金规范使用,将进一步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健全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高质量开展。
《办法》规定,破产专项基金设立专用账户,由名山区财政局负责财务管理,建立破产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台账。破产专项基金形成的凭证、账簿,公开接受关联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查阅。破产专项基金可用于支付管理人人力成本开支、费用成本开支及垫付破产企业公用事业或职工维稳费用等其他开支。
明确规定了破产专项基金来源渠道,以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同意为前提,包括管理人较高报酬的比例抽取、债权人逾
《办法》要求,提取金额时管理人应根据破产合议庭向管理人出具的通知书进行提取支付,并提交交款凭证复印件至破产合议庭进行账簿登记。对管理人的补偿,仅针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破产专项基金可用作补偿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产生的无产可破等案件中执行职务成本。
此外,《办法》最后规定,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专项基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参与本院管理人遴选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谐
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