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剿枪”专项行动 举报者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来源:
2015-07-08 10:14
浏览:
收藏 打印

  此次打击整治枪患“剿枪”专项行动,主要开展以下五大行动:

  1、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军用枪、仿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射钉器改制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以及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等物品。

  2、严禁将射钉器(又称射钉枪)、射钉弹改制成枪支、弹药;严禁非法加工枪支部件、零配件。

  3、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

  4、严禁邮寄、快递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或零部件,严禁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或零部件。

  5、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资料。

  雅安日报讯昨(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按照省公安厅关于整治枪患“剿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全市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到今年11月,全面开展“剿枪”行动,严打持枪暴力犯罪,严查非法制造、贩卖枪支活动,严管非法持枪群体,对重点及行业场所进行清查。根据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凡在今年7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的枪弹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有功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两百元至五万元奖励。

  据了解,专项行动期间,将对边远牧区因历史原因私存枪支未上交的群体;通过非法购买及改制,非法持有枪支的群体;枪支收藏爱好者非法持有枪支的群体;山区农民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的群体,进行重点收缴查控。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或一支猎枪,或一枚手榴弹或两支气枪,就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将收缴制式枪支、仿制式枪支、火药枪、猎枪、气枪等;按照《枪支管理法》,也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按照公安部规定,彩弹枪也要纳入枪支管理。对于拒不主动上缴非法枪支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打击。

  按照工作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深入社区、村组开展面对面宣传发动,鼓励群众踊跃检举揭发身边的涉枪违法犯罪,对7月31日期限后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