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度创新 地方立法为水环境保护护航——《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系列报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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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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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9月27日经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后,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省范围内首部流域性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是雅安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法规,对于保护青衣江流域水环境,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将为我省推进跨市(州)区域的沱江、岷江、嘉陵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在《条例》正式施行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目的、过程、法条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相关内容的解读,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条例》,促其更好地落地落实。

为什么制定

解决水环境保护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青衣江是岷江的一大支流,源出宝兴县东北夹金山南麓。雅安市境内的青衣江流经雨城区、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和荥经县,全长185.74公里,流域面积0.98万平方公里,且我市境内的青衣江支流众多,初步统计:一级支流达12条,二级支流达15条。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青衣江流域水质呈下降趋势,水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破坏。

“我们在前期调研中发现,以畜禽养殖污染为主的农村面源污染、城乡地表径流污染、河道采砂行为不规范、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不足等问题,均是导致青衣江流域水环境变差的主要原因。”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琼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也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要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能触动的高压线。去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这为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在王琼看来,作为雅安人民的“母亲河”,地处长江上游的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雅安人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长江下游众多地区的生态安全。只有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有效解决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和提升中央、省对我市环保督察的整治成果,实现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整体持续向好发展。

先行先试

全省首部流域性水环境

保护地方性法规出台

《条例》作为流域保护立法的先行先试,不仅使雅安在流域性水环境保护立法方面领跑全省,同时也为四川省推进跨市(州)区域的沱江、岷江、嘉陵江流域甚至国家推进长江流域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

“在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我们就充分感受到部分上位法规定相对原则和存在法律‘空白’的问题造成‘有法难依’和‘执法无据’的现状,这也是使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回顾一年多来的立法历程,王琼表示,由于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牵扯面较广,面临问题复杂,涉及的上位法律和上级政策众多,立法切口相对较大。

为了避免《条例》的条文过于宽泛和原则,影响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严格把握立法时机,坚持问题导向,务求面面俱到,突出可操作性”的理念。这一理念也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一致点赞。

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集中审议和分组讨论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围绕《条例》进行了充分审议。刘作明委员直言,该《条例》很有特色,是雅安基于对青衣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作出的地方立法探索。“《条例》的三个特点让我印象深刻,一是对全流域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在全流域禁止网箱养鱼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三是对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的增殖放流进行了禁止性规定,符合实际,很好!”刘作明说。

余仪委员则认为,《条例》对大江大河上游地区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予以立法,立足流域全局,主动担当上游的义务,做得很好,为省内大江大河流域共治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在一次次征求意见和修改过程中,《条例》也一步步趋于完善和成熟。去年9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12月7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批准了该《条例》。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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