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雅安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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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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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日报雅安讯(记者 庄祥贵)12月28日,记者从雅安市《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雅安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经雅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后,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这是四川省范围内首部流域性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实现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零”的突破。

雅安生态良好,水资源丰富,是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长江上游水资源生态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该《条例》共计八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流量控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水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考核机制的搭建,河道管理,重点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达标排放及雨污分流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流量管控等十二个方面对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进行保护。

青衣江作为大渡河的一大支流,源出宝兴县东北巴郎山南麓,在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注入大渡河,主要流经雅安、眉山和乐山三市,全长285.24公里,流域面积1.28万平方公里。其中,雅安市境内的青衣江长度为185.74公里,占总长度的65.1%,流域面积0.98万平方公里,占总流域面积的76.8%,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可实现流域污染的源头控制,对于全流域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主要立足于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实践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细化完善的以及实践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的,采用“查漏补缺”的方式进行立法,具体条款主要分三类情况,一类是重复上位法,此类规定仅7条,占总条数的11%;二类是实施性和补充性立法,此类规定有25条,占总条数的39%;三类是创制性立法,此类规定有32条,占总条数的50%。

《条例》不仅对青衣江干支流已建和在建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管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创设性立法,还“按照堵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行政部门对畜禽养殖的服务职能,通过创制性补充规定,将畜禽养殖的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从事后处置前移至事前预防,并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将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治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分不同区域,从“建、用、管”三个层面,建立城乡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机制;创建了河岸控制区保护制度;对在青衣江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活动予以了全面禁止;补充完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让上位法的规定在雅安更适用。

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志君出席通气会,并就《条例》制定有关情况做介绍。吴志君表示,作为流域保护立法的先行先试,《条例》的制定和施行,不仅使雅安在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方面领跑全省,同时也为我省推进跨市(州)区域的沱江、岷江、嘉陵江流域甚至国家推进长江流域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雅安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主任、市依法治市办主任王亚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荣可,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武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对媒体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新闻通气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全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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