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竹笋超标86倍 天全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罪案件
10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二氧化硫超标86倍的生产销售毒竹笋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李丽敏(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予以收监。这是天全县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
屡教不改
半吨毒竹笋被当场查获
李丽敏长期从事鲜竹笋收购、加工和销售。她将收购的鲜竹笋超限量添加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等添加剂,进行浸泡后进行反季节销售,从中牟取高额利润。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李丽敏于2011年8月15日和2012年6月13日先后两次被天全县司法机关实施取保候审。
今年3月以来,李丽敏再次在自家作坊内使用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对收购的鲜竹笋进行浸泡。5月7日,天全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会同食品安全、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其家中当场发现李丽敏使用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等添加剂浸泡腌制的鲜竹笋498.4公斤。
经过对竹笋样品的理化检验,表明该批竹笋样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氧化硫严重超标,如果上市,足以导致严重的食源性疾患。
超标86倍
构成犯罪获刑
天全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丽敏在生产、销售竹笋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致其生产的498.4公斤竹笋中二氧化硫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86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天全县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李丽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予以收监”的判决。记者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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