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绿雅州】典型案例:任某某、黄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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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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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承载民族记忆与智慧的“环境”,其保护关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它们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雅安中院发布《司法服务文物保护工作典型案例》,共4件,旨在以案释法,有效震慑不法盗墓活动,推动全社会正确认识古墓葬及其价值,形成保护环境、珍爱文物的共识。

一起来看第四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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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任某某、黄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盗掘古墓葬外石像生应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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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经人介绍前往芦山县灵鹫山社区山上查看建于明朝年间的墓葬及附属物品,其中三尊石像生倒于墓地前的土地中。


8月2日任某某再次来到三尊石像生处查看,并托人找到该土地所有人即被告人黄某某,协商购买地中石像生。黄某某告诉任某某自己地里还埋有一尊石像生,黄某某便拿着钢钎和锄头带领任某某来到地里查看,二人使用钢钎插地寻找石像生埋藏方位,再用锄头与钢钎将埋于土中的石像生挖出。


后二人谈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四尊石像生。8月3日,任某某组织人员前往墓葬搬运石像生,搬运途中被群众发现遂将石像生遗留在山路一侧。


经鉴定:被盗掘、破坏的2座墓葬均为古墓葬,时代为明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石像生是墓葬的重要组成部分,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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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情节较轻,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任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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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每位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古墓葬的墓室、葬具、随葬品、碑刻、壁画、神道、石像生等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均是古墓葬不能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上述对象均是盗掘古墓葬罪所要保护的对象。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墓葬的决心,对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END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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