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我市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雅安日报讯 近日,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我市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市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强制医疗程序专门适用于具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
现年42岁的韩某,一直未组建家庭,随母亲生活,2008年起出现精神异常,家人曾送其前往雅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两年前母亲去世后,病情出现加重的状况。2013年4月18日20时许,韩某在其大哥李某某家外大吵大闹后,突然点燃稻草引燃李某某家的房屋,致使李某某家的偏房、厨房、猪圈、羊圈等六间房屋及房内的木料、洗衣机被烧毁,喂养的山羊被烧死。案发后名山区公安分局对其涉嫌放火罪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韩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实施的放火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随即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对韩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案件受理后,名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韩某指派了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前往韩某家中向其本人、亲属和邻居了解相关状况,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韩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发表了意见。10月25日,名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我市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对韩某实行强制医疗,并已通知公安机关将韩某送医疗机构强制医疗。
胡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