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雅安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刘中案件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来源:
2008-08-29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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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雅安市中院对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刘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刘中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刘中犯公司、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刘中在担任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及被选为名山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经理张某某为感谢刘中给予的关照两次所送现金3万元;四川省名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曾某某为感谢刘中给予的工作支持,以感谢名义和拜年名义共送现金6万元;四川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廖某某为感谢刘中给予的工作支持,送现金1万元;四川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为请托刘中加快商品房配送电送现金1万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上诉人刘中利用担任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芦山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权,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私人开支的费用3万元在单位报销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刘中在担任雅安电力股份公司生产调度部主任期间,主动收受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人员朱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宣判后,刘中当庭表示不服本判决,合议庭对刘中及其家属就法律相关规定给予了认真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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