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行政处罚71件立案19起 我市“林地行动”初见成效

来源:
2015-08-07 10:22
浏览:
收藏 打印

  截至今年7月底,林业部门行政处罚71件,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87公顷,处以罚款44.79万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19起(其中占用林地类型为矿山开采16起,毁林开垦2起,其他1起),取保候审4人,刑拘6人,逮捕1人,占用林地面积27.22公顷;检察院起诉1件;法院有罪判决1件,判处实刑1件,特别是迅速侦破省林业厅挂牌督办荥经非法开采青石破坏林地案,受到省林业厅领导充分肯定,“林地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5月,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四部门部署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林业局迅速联合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及时会签下发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人民检察院、雅安市公安局、雅安市林业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深入推进“林地行动”。

  准备充分力度大

  打击宣传两不误

  “短短2个月时间,‘林地行动’取得如此成效并非偶然。”雅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部门民警黄茂峻介绍,行动初期,我市根据全省“林地行动”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了细致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打击整治范围,细化了工作任务。

  在动员阶段,各县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冒着高温酷暑,深入林区积极摸排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线索,通过收集、整理,为“林地行动”开展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正是因为有了前期工作的铺垫,让“林地行动”在实际开展中得以顺利进行。

  “林地行动”期间,市、县(区)检察院、林业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工作联系,加强行动情况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林地行动”、规范林地使用和审批、保护生态资源安全,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及林检工作的良性互动。市林地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林业局局长杨茂雄,副组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学东,市林业局党委委员、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邓亚林等多次深入县区,专门针对破坏森林资源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久拖未破及执法难度较大的案件,进行专项督导督办。各县区森林公安局结合当地交通道路及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不定时对重点林区等进行巡逻检查,排查整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活动。据了解,两个月来,“林地行动”共出动人员616人次、出动车辆183台次。

  “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并不是此次行动的唯一目的。”市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负责人说,为了切实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森林安全意识,保护森林资源,“林地行动”中,我市林业、森林公安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大力开展正面宣传的同时还加大了对打击战果的专题报道,通过战果宣传,不仅有效地震慑了涉林违法犯罪,营造了我市抵制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也提高了老百姓爱林护林的意识。

  占用林地需审批

  加强打击不手软

  在“林地行动”中,森林公安侦破了多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从这些案例中,森林公安办案民警认为,随着多年宣传的不断深入,林地占用需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已基本人人知晓,但仍有人非法占用林地,其主要原因在于心存侥幸和利益驱使。

  荥经县民建彝族乡大坪村村乡林场,“石某某团伙”、“张某、黄某团伙”、“张某某、王某某团伙”、“张某某团伙”这4伙人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和林木采伐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就租赁挖掘机,雇请民工非法挖采青石,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据了解,“石某某团伙”、“张某某、王某某团伙”、“张某某团伙”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均不到10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已由荥经县林业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张某、黄某团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23.38亩,已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置森林法律法规于不顾,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在开挖青石卖钱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心存侥幸不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而落得如此结果,这无疑是一种警示。希望大家今后如需在林区作业时,莫忘记完善相关手续。

  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林地行动还没有结束。下一步,雅安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还将进一步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继续以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为重点,始终保持对非法占用林地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做到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有效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工作,营造保护森林资源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林地行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