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城市规划区私搭乱建房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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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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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制止在雅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违法行为,确保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地点、统一管理”,保障雅 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全面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由市规划和建设局、雨城区政府统一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个人擅自新建房屋。原有旧房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为必须拆除重建的,需按要求报批。
  三、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正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于2007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 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由雨城区政府或所在乡(镇)政府强制拆除。
  四、已擅自建好的房屋,凡是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新建、改建、加层的违法建筑,由所在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在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五、市政府和雨城区政府将组织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凡不听劝阻仍然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 起,决不姑息。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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