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全面开放、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中介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雅府发〔2015〕13号)要求,按照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净化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中介机构的定义及管理范围
凡是经工商、民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依法登记设立,通过居间服务活动,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服务,或为委托人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等有偿活动的组织,即为中介机构。本意见适用管理对象主要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业,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行业逐步纳入。先期涉及的相关行业资质主要包括以下26类:
(一)工程项目咨询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四)工程监理资质;
(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六)施工图审查资质;
(七)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八)工程勘察资质;
(九)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十)水土保持编制资质;
(十一)水资源论证编制资质;
(十二)房地产评估资质;
(十三)土地评估资质;
(十四)资产评估资质;
(十五)测绘资质;
(十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七)信息工程监理资质;
(十八)会计师事务所资质;
(十九)律师事务所资质;
(二十)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
(二十一)司法鉴定资质;
(二十二)公证处资质;
(二十三)拍卖资质;
(二十四)人防监理资质;
(二十五)交通工程监理资质;
(二十六)水利工程监理资质。
二、中介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开放竞争,实现公平公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宽进严管”。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域保护,全面开放中介市场,积极引入市外中介机构,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发展开放型的中介市场。
2.坚持政府引导,实现规范操作。采取政府搭台、中介唱戏、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工作方式,建立“政府组织、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管理体系。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系统,建设“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系统,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诚实守信,实现社会和谐。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4.坚持效率为先,实现优质服务。各中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将原先分散的中介资源集中整合,搭建竞争公平、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诚实守信、运行有序的全市统一中介服务平台,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秩序,全面助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为加快我市追赶超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三、中介机构信息库和中介服务中心的建设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机构信息库。
按照以资质管理为主线,以投资项目涉及中介业务需求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机构信息库。对具备资质并依法可以在我市开展相关中介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梳理成册,建档入库。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对中介机构数量较多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中介机构公开征集办法报市政管办,市政管办在媒体、网站上发布征集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征集入库;对中介机构数量较少、不宜采用公开征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发出邀请,动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入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征集或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确认,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梳理成册(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名称、资质级别、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事项、法律依据、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提交市政管办,市政管办统一分类汇总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
市政管办具体制订中介机构选取办法,编印中介机构服务指南并放置于办事大厅,供公众免费取阅。中介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即时入库。
(二)建立中介服务中心。
依托雅安市政管办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中介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一站式”中介服务办事受理窗口,负责中介机构选取公告的发布及中介选取等具体工作。
四、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一)国有性质资金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各个办理环节中需要中介机构参与的,若数额达到招标(或比选)或政府采购要求的,按照《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除此之外一律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费用。
(二)社会投资项目。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社会投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委托市政管办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提供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五、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2.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资质、施工图审查资质、房地产评估资质、测绘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资产评估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4.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5.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编制资质、水资源论证编制资质、水利工程监理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监理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中介结构的征集确认;
8.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监理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9.司法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资质、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司法鉴定资质、公证处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10.商务粮食部门负责拍卖资质中介机构的征集确认;
1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工程监理资质的征集确认。
(二)建立健全职能部门监管体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与考核制度,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合同管理制、执业记录制等;要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平台。
市政管办负责中介服务平台的规范运行,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搭建中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打造互联网+中介机构,实现网上“一站式”的中介服务。市级各部门已建立中介机构库的,应将中介机构库纳入全市统一中介服务平台集中规范运行。
(四)建立完善督查惩处机制。
畅通投诉渠道,面向社会开通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电子邮箱,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政管办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