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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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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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3、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优待金及残疾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金发放。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救灾捐赠资金发放。

  3、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4、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5、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联合确认)。

  2、伤残等级评定、调整;评定和追认烈士。

  3、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1、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2、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3、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外国商会违反《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

  4、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因其残疾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为。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6、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行为。

  7、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经责令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行为;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其他违法侵权行为。

  8、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终止手续的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9、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行为;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10、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郑旸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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