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貊貊】“会骑”≠“能骑”!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有年龄规定,违法骑行需担责

开栏语:
“天府之肺·熊猫故乡”,雅安是世界上第一只大熊猫的科学发现地,雅法少审品牌名“法貊貊”则是从中而来。法,代表司法保护,貊,是大熊猫的古称,“法貊貊”意为雅安法院将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未成年人。
“青鸟”取名于雅安特有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尾虹雉,它与大熊猫同一年被发现,并被称为“鸟中大熊猫”。“青鸟普法小课堂”为“法貊貊”品牌下设子栏目,寓意雅安法院将充分运用案例资源优势,以案普法、以案释法,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普法活动在未成年人心中埋下法治的种子,破土、发芽、开花只是时间问题,司法护航未成年人最终达到“青鸟”飞翔的高度和广度。
跟随小青鸟飞进我们的第一次课堂吧~
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
16周岁的小张从烧烤店老板处
借得一辆电动自行车
后邀约14周岁的小余一同出行
二人见面后改由小余骑行电动自行车
小张后座搭乘
途中,小余不小心将时某撞倒
造成时某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时某因该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某将小余、小张、二人的父母以及登记车主王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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貊貊
这件案子会如何审理呢?


青鸟

别急别急,答案马上揭晓!
法院审理
事故发生时,小张已年满16周岁,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烧烤店老板将电动自行车出借给小张不存在过错,故登记车主和借车人烧烤店老板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在借得电动自行车后,未妥善管理该车辆,而将该车借给年仅14周岁、不具备骑行资格的小余骑行并违法搭乘,对此小张存在一定过错。小余未达法定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且违法载人、撞伤行人,对此小余存在主要过错。
因二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对时某的合理损失由小余的父母赔偿11万余元,由小张的父母赔偿4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车主和骑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会骑”并不等于“能骑”。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驾驶技术生疏,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因此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该案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学法守法、遵守法律红线,监护人应全面履行家庭教育及法定监护职责,车辆管理者、使用者须尽到审慎管理和注意义务。唯有共同筑牢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防范此类事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