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 驾驶员要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行车,礼让为上,营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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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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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我国法律倡导文明行车,礼让为上及适当照顾弱者的原则。机动车在行驶时,遇行人及非机动车都应礼让,体现尊重生命的理念,同时为社会和谐出一份力。

案件回放:

驾驶无牌车撞伤行人

2015825日,原告在国道108线石棉县丰乐乡境内被被告驾驶的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撞伤。原告方要求报警,但被告请求原告不要报警,并承诺会将原告医好并按规定赔偿相关损失。当天,被告将原告送到天全县中医医院就医,因伤情严重,医院建议将原告转入市人民医院治疗7天,后又转至天全县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54天,期间住院费及住院其他支出均由被告垫付。

201510月,原告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评残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6324.40元。

案件处理:

被告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石棉县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认定了2015825日原告被被告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撞伤的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无法有效证明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所以石棉县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在该起事故中的损失共计71650.4元。

法官说法:

安全行车礼让为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承担责任前提是行人有过错,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行人有过错,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办该案的法官说。

法官表示,目前汽车已经融入到市民的生产生活中,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上升。现行的法律中倡导文明行车,礼让为上及适当照顾弱者的原则,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时,遇行人及非机动车都应礼让,为社会和谐出一份力。

刘波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周昆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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