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问题1:我想请问一下廖总工,请你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回答:建立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要开展一次全覆盖例行督察,并根据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之前,对各市(州)开展一次全覆盖例行督察,并根据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也就是我们每5年至少要接受一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一次“回头看”,每五年要接受一次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
环保督察分两个层级,从中央层面上来讲,督察对象包括4个方面: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9个方面:一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三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五是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六是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七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八是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九是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是政治性强,二是纪律性强,三是引领性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