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一户一宅” 强化全过程监督

来源:
2025-09-1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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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雅安日报》记者 石雨川

9月1日起,《雅安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新规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用地、选址、宅基地标准、建筑层数与跨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强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细则,农村建房出现以下情况可能被叫停或不予批准:一户村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次申请;宅基地面积超标,具体为平原地区人均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超过40平方米、山区超过50平方米,或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总面积人均超过70平方米;建筑层数超过2层或跨度大于6米(除经审批允许的);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身份与户口材料、安全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施工图纸;三层及以上住房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入住、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亦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农村住房建设需同步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级审查材料后,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未通过者将收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新规还明确,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质量安全与风貌、规划、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住房所有权人作为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加层、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住房转经营用途需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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