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雅安日报讯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市区一面包糕点店购买糕点后,发现该糕点已经发霉变质。他向销售者讨要说法,销售者将李先生所付金额全部退还。尽管如此,李先生尚有疑惑,当天他购买的面包上标明的保质期是3天,而面包的生产日期为3月20日,那么他于3月23日购买时是否已经超出保质期?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市消委会。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而保质期是从生产日期开始算的,李先生购买的糕点是3月20日生产,3月22日为保质期的最后一天。23日时,糕点已经超过保质期,不能食用。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可向商家索要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
据了解,在食品保质期内,消费者如果因为食用某种食品对身体造成伤害,在向商家索赔时除购物凭证外,还需提供医院医生证明。
记者 张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