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雅安日报讯去年8月27日,芦山人杨某驾驶的客车在省道210线芦山县境内317公里+700米处停车,乘客李某(系本案的原告)下车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该事故经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中客车驾驶员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客车驾驶员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31天出院,于今年1月24日经法医鉴定为两个八级和一个九级伤残,随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费用15万余元。
受理此案后,法官认为此案件被告人及第三人众多,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累,分析此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此案于7月4日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为化解双方怨恨,做到案结事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先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单个沟通,耐心释法,分析利弊,并三次休庭召集当事人共同进行调解,分清事故责任,指出双方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引导被告方正确认识事故给对方造成的重大伤害。调解从当日早上9时,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宋燕记者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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