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 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来源:
2016-06-02 09:13
浏览:
收藏 打印

  信访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2005年国务院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人民群众依法信访的观念日益增强,通过信访表达合理诉求,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群众信访中频繁出现违法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已经成为亟须根治的信访顽疾。

  表现情形

  以下几点表现情形均属违法上访:

  (一)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1、到国家机关和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2、非工作时间强行进入或者滞留接访单位办公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病、残、幼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扰乱工作秩序的。

  5、为制造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雇用或委托他人缠访、闹访的。

  (二)危害公共安全。

  1、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正常行驶的。

  2、采取放火、爆炸、服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信访过程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在信访过程中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2、煽动、组织、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集资、捐款借机敛财的。

  3、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缠访闹访、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的。

  4、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服而缠访、闹访,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

  3、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办公秩序,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4、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弃留尸体、非法搭设灵堂的。

  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高危地带等,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六)非正常上访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上访人信访事项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上访人又无新的证据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

  2、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已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但上访人仍坚持信访,所提要求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访人缠访、闹访,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3、信访反映问题已妥善处理,上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或签订息访协议,并已接受相应的履行后,无正当理由,又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4、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

  5、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华国际组织(机构)等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或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

  6、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庆典、重大外交等国事活动期间非正常上访的。

  7、在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

  (七)其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上访行为。

  处理原则和办法

  对于违法上访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一)对违法上访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制、讲究政策、教育疏导、宽严相济”原则依法处理。

  (二)本文第二条规定的违法上访情形,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和训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多次违法上访,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对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涉案人员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区别对待,对组织、指挥、煽动、串联违法上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长期缠访、闹访者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雅安日报\北纬网实习记者 郑旸 整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