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客当起“二房东” 多次转租被房东告上法庭
名山县张国华夫妇有两间房屋(门市和房屋),整体出租给陈正福,用于经营茶楼和宾馆,签约租期为10年,合同约定,租房人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租,房东每年5月31日收取租金。
去年,张国华因收不到租金,经过深究后发现,自家房屋已被多次转租,于是一纸诉状将原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房东张国华在历经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再胜诉的三场官司,此事最终以房东张国华胜诉告终。
事件回放——
一次收款
牵出房屋被转租
2007年11月,张国华夫妇将房屋出租给陈正福,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期为10年。合同约定了支付租金的时间期限为每年的5月31日,第一年的租金为1.4万元,此后每年递增1800元。合同还规定,陈正福未经张国华同意,不得转租。
陈正福承租房屋后,将承租的房屋改建成宾馆,进行装修、改造,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
去年6月初,久等未能接到陈正福交租金的电话,张国华亲自前往陈正福的宾馆拿钱。让张国华没想到,他竟然吃了“闭门羹”。没有收到租金的原因很简单,现在宾馆负责人李华告知,他是从吴庆生处接手宾馆的,房屋租金不可能付给张国华,为证实自己的说法,李华出示了与吴庆生所签订的相关合同。
李华的一席话,让张国华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张国华当即电话询问陈正福缘由,此后,张国华才知道,他把房屋出租给陈正福使用后,陈正福的宾馆只开了两年就转租给他人了。
事后,陈正福答应支付租金,希望继续扮演“租客”角色,但被张国华拒绝。张国华拒收租金理由是:陈正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初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规定。随后,张国华一纸诉状,将陈正福告上当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国华与陈正福签定的《房屋出租合同》,从2013年6月1日起解除;由陈正福给付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房屋租金2.3万元;由陈正福支付违约金8万元。
双方焦点——
三易其主
房东是否知道转租
去年11月,当地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张国华把房屋出租给陈正福后,陈正福又将房屋转给他人经营的事实无太多争辩,争辩关键是陈正福在转包过程中,张国华是否知晓的问题。
陈正福称,他将宾馆交与他经营,系承包,不是转租,而且张国华知道此事。陈正福在答辩中说,自承租房屋开宾馆以来,虽然将宾馆承包给了他人,但名义上的经营者仍然是自己。同时,宾馆承包给他人后,承包人重新对宾馆进行过装修,张国华曾与宾馆服务员聊天,服务员也向张国华谈及此事,所以认为张国华知道自己将宾馆承包他人一事,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干涉,表明张国华默认其承包一事。而且,陈正福曾多次找张国华交租金,张国华都以未经允许将房屋租给他人为由不同意收取。
张国华称,他自始至终就不知道宾馆被多次转让。他在陈述中说,首先,合同法上没有承包这个分类,其次,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有特定的主体限制,只有被告才能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无论被告与谁签订什么合同,只要改变了特定的使用主体,就违背了双方间的约定,就是违约行为。自己虽然到过宾馆,看到房子在装修,但看到宾馆营业执照上的名字都是陈正福,以为是被告在装修,自己的确与宾馆服务员聊过天,但从没有提过经营者已经换人的事,而且,每年拿租金前,陈正福都会电话通知他到宾馆找指定的人拿钱,他拿到钱后很快离开,觉得陈正福是在重新装修房子而已。
最终结果——
三场官司
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当地法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否成立,即被告是不是未经房东允许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是不是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陈正福因自身原因,将宾馆承包给他人经营,在他人承包经营过程中,宾馆对外名义经营者均为陈正福本人。本案中存在层层转包的事实,但对外名义经营者均为陈正福,依照法律规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者应为陈正福及实际经营者。陈正福虽然未将他人承包房屋的事实告知张国华,存在一定责任,但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出发,张国华请求解除合同,不宜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陈正福给付张国华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2.3万元租金;驳回原告张国华请求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
此宣判一出,张国华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张国华撤回请求陈国福支付8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今年1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月1日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正福承租张国华房屋后,在宾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未改变的情况下,以其“承包”方式交由他人使用,《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主体陈正福已经改变,在事实上构成了转租,违反了双方所签的《房屋出租合同》相关内容。关于张国华知道房屋转租事实的时间问题,一审法院中的证人是陈正福聘请的宾馆工作人员,该证人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张国华请求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改判为:张国华与陈正福所签《房屋出租合同》于2013年6月1日解除。
陈正福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后,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次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二审判决的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实习生 高惠茹 记者 彭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