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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发布维权指南:明辨消费陷阱 善用法律维权

来源:
2026-03-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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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雅安日报》记者 李晓明

网购的物品“货不对板”?买的二手车、电器竟藏“秘密”?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发布维权指南,帮你拆穿套路、握紧法条,躲开那些藏在消费路上的“坑”。

1、网购遭遇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商家需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提示:电商平台详情页、直播宣传内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经营者以假充真、图文不符、夸大功效等行为均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最低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强制搭售、霸王条款、店堂告示“概不负责”有效吗?

法官提示:经营者单方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及店堂告示,依法认定无效,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消费者可直接拒绝履行并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隐瞒二手车辆、电器事故/故障,构成欺诈可退赔吗?

法官提示:经营者隐瞒车辆事故、电器质量缺陷等关键信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商品、返还货款,并要求经营者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医美、美容美发虚假宣传、服务不合格,如何维权?

法官提示:医疗美容属于高风险消费行为,消费者应当查验经营者资质与从业人员资格;因虚假宣传、服务不当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主张退还费用、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5、未成年人大额打赏、游戏充值、非理性消费,能否追回?

法官提示: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行为一律无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大额非理性消费,监护人未同意、未追认的,有权要求网络平台全额返还消费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前述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消费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依法认定无效。

6、“知假买假”、过度索赔、恶意打假,法律支持吗?

法官提示:合法维权行为受法律严格保护;以索赔为名实施恶意投诉、敲诈勒索、伪造证据等行为,轻则驳回诉讼请求,重则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批量购假索赔行为,不符合消费者主体要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采取威胁、胁迫、敲诈等方式索要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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