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
近日,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发出通知,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明确提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目标是实现“四个和谐”,即:实现宗教活动场所内 部的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
“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的“五好”标准是:1、爱国爱教好。场所的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教职人员在思想上、行动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人民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2、活动秩序好。场所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宗教事 务条例》,自觉接受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较好,有良好面貌和和谐氛围;宗教活动有序开展;对教职人员的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 求。3、倡导和谐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探讨和学习,宣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努力挖掘并弘扬宗教教义中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的因素。4、服务社会 好。宗教活动场所积极提高自养能力,努力减轻信教群众负担,没有借故敛财的行为,经营活动合法、规范;积极服务社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学、募捐、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 上行动积极。5、安全稳定好。采取一切措施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消防安全、饮食卫生 等设施齐备、制度健全,并落实了岗位责任制。安全无事故、无案件。
目前,各县(区)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局均把创建工作纳入了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中,先后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去。按计 划,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将适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场所及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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