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粮油站贪污窝案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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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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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雅安市雨城区粮油食品站站长王林宣、会计黄素华、蒋穗贪污一案,一审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王林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 没收财产100000元;黄素华、蒋穗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2002年至2004期间,被告人王林宣(男,现年52岁,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雨城区城区粮油食品站站长)伙同粮站会计黄素华(女,现年51岁,汉族,高中 文化,原雨城区城区粮油食品站会计)、出纳蒋穗(女,现年36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雨城区城区粮油食品站出纳)在城区粮油食品站承兑农民退耕还林粮食业务和办 理其他收购粮食业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违规设立“小金库”或虚增粮食收购价格的手段,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其中被告人王林宣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 公款295,242.80元,个人实得17,5242.80元;被告人蒋穗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20,000元,个人实得80,000元;被告人黄素华伙同他人侵吞公款 220,000元,个人实得80,000元。
  今年年初,雨城区院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获悉原雅安市雨城区粮油食品站财务上“短款”的线索后进行初查。由于该案案发时隔多年,且粮食系统财务管理长期处于混乱状 况,该院反贪局经过几个月奋战,收集了各方面证据,最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密切配合,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反 复探讨、分析,及时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保证了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指控要求。三名被告人在大量证据面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无 异议,并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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