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3〕22号),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奖励金发放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发放奖励金的资金渠道,仍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变。(审签领导:王荣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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