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政员贪污低保金获刑六年六个月 汉源县一乡镇民政员贪污低保金被判刑
近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帅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帅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追缴被告人帅某违法所得129831元。帅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低保金近13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帅某利用担任汉源县某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员的职务便利,在审核上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编制发放名册,并具体发放农村低保金等相关工作时,采取冒签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签名、私盖镇政府和村级公章等手段,私自填录其母亲的《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将其母亲一家5人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伪造刘某等农村低保户主户名,发放农村低保金、重复列郭某等农村低保户主农村低保金发放记录。最终,被告人帅某通过自己签字领取的方式,将共计90795元国家农村低保资金占为己有。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帅某利用负责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系统农村低保户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已死亡的亲属冯某以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母亲、丈夫作为农村低保户,以其亲戚周某等人身份信息录入农村低保系统,并办理农村低保银行卡,将民政部门拨付到银行卡中的国家农村低保金39036元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帅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上述系列手段,将共计近13万元国家农村低保金占为己有。
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帅某被依法逮捕,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帅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追缴被告人帅某违法所得129831元。帅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编织好权力笼子让权力健康运行
“近年来,中央通过财政下拨到地方的专项资金、补贴政策资金种类繁多,包括农林水利、土地管理、科教卫生、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覆盖面非常广,基层组织可支配性资金增加。在某些单位,制度笼子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仍然存在。”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权力的集中与监管的失利,为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罪恶的温床。”
从我市检察机关近两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专项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并在一定时期内仍可能易发多发。因此,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强化制度建设,在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等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领域、重点行业及薄弱环节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做到对症下药与防患并重,用健全可行的制度编织牢固的权力笼子,用制度监管权力和约束领导干部。积极引入外部监管力量,如增进纪检、审计等监督,并采取措施使其常态化、健康化,防止同流合污。通过采取系列有效措施,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中健康运行。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强化力度,使有限的扶贫资金真正发放到迫切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手中,防止专项资金在具体发放中落入不法分子的口袋。
在这一案件中,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镇政府民政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虚列、重列低保户名额等手段,先后多次非法占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29831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帅某贪污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犯罪性质恶劣,可酌定从重处罚。
市检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