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非法转分包 施工人员工伤赔偿引诉讼 法院判决违法转分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仍然存在,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却因层层转分包关系,难以
近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建设项目层层转分包下,
案件回放:
工程建设非法转包、分包
工人受伤起纠纷
案外人乙公司与原告甲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其向案外人丙公司承包的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某些劳务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将该安装项目分包给自然人李某,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人工费结算指定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起诉期限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甲公司向受伤工人
支付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外人乙公司将其承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某些劳务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属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其应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所承接的劳务项目,但甲公司却将该安装项目分包给自然人李某,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而李某聘用的工人汪某在从事涉案安装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工受伤,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汪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
因原告甲公司未依法为被告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经法院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鉴定费、医疗费后,判决甲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汪某支付各项费用128289.49元,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
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职工工伤的认定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现实中,工程建设项目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仍然存在,受损职工往往难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法律拟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对有效保护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等情形下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执法尺度,引导该类案件的正确裁决。
同时,对普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等现象作出法律评价,通过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
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