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目睽睽下小偷超市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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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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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高女士在超市购物时手提包被盗,她请求超市给予经济赔偿,遭到超市拒绝。
  众目睽睽下小偷超市盗包
  8日下午,市民高女士在市区某超市购物时,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放在购物车内。“正当我低头选物品时,突然从一旁窜出一名男子,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我放在购物车内的手提包 偷走。”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突然感到购物车动了一下,待她反应过来时,该男子早已逃窜得无影无踪。
  回想起当时被盗的情形,高女士仍心有余悸。无奈之下,她向超市保安求助,要求封闭超市出口,搜拿小偷。可保安却说“这样会影响其他顾客正常购物”。随后,通过查看监控 录像,调取现场画面,看见一名男子把高女士的包放在一购物车里,然后迅速离开了超市,整个盗窃过程仅几分钟时间。高女士告诉记者:“我虽然找到了手提包,但里面的 1500元现金、几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已被偷走。”
  高女士找到超市管理方要求赔偿她的经济损失,但却遭到对方拒绝。
  高女士说:“我的手提包是在超市购物时被盗的,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家理应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该超市的保安,没有尽到保安服务,是 商家失责。超市赔付我的相应经济损失是理所应当的。”
  对此,超市方一负责人称,由于高女士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随意把手提包放在购物车内,自身存在过失责任。加之超市本来也有关于“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的警示 语。“鉴于此,超市不承担过错责任。”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超市是商业机构,只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陈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 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高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对自己的财物疏于防范,导致财物被他人盗窃,其自身存在过失。超市作为经营者,要看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义务,则可不予赔 偿。
  反之,经营者如果存有过失责任,需要予以相应赔偿。就赔偿金额,双方可经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上诉至法院,这类官司打起来相对较困难,因为被盗的消费者很难 证明自己被盗的财物有多少,而经营者也往往抓住这一点进行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自己进入商场时带了该财物,财物又确实是在商场里被盗的,商 场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消委会提醒:购物注意随身物品
  在商场购物时,一旦发生财物被抢夺或偷盗,消费者具体损失财物的数额认定只有依靠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收集的证据加以证明,给索赔增加了难度。对此,建议消费者在商场购物 时,要留心并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记者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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