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1日实施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个人取用水资源也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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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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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6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 水资源费;同时,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也都要缴纳水资源费。
  据了解,此次实施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目的是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 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我市范围内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取用地表水0.075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0.15元/立方米;生活取用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0.13元/立 方米;其他取用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0.1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25——0.005元/千瓦时,暂执行0.0025元/千瓦时,以后逐步提 高。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取水户每年应缴水资源费近1700万元(80%以上为发电取水户缴纳)。记者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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