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天全县针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以下措施,努力实现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
一、采购单位用预算内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需经财政局国库股核实单位预算指标,待国库股核实后下达采购通知书,采购中心执行采购。无预算指标不予采购。
二、采购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需先向国库股提交预算外资金申请,并经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转入政府采购专户,待国库股核实后下达采购通知书,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资金不到位一律不予以采购。
三、采购单位用所属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需先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专户,待国库股核实后下达采购通知书,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资金不到位一律不予以采购。
四、单位填报的采购计划表有变动的,必须重新填报采购计划更改计划表,不得在原计划表上作任何改动。
五、单位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其采购计划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向财政局国库股提交采购计划(同时一并提交实施采购的相关文件资料),采购中心视采购规模组织集中采购,不再进行零星采购,以便提高采购效益,降低工作成本。涉及稳定和安全等方面的紧急采购事项,特事特办,及时按程序办理。
六、供应商参与我县政府采购,必须采取密封投标的方式。开标时,采购单位、纪委监察需到采购中心一起参与验标和开标。确保采购工作公正、公平、透明。
七、采购行为结束后,采购单位必须及时到国库股、收付中心等相关股室办理付款手续,拖延不办的,暂停拨付该单位财政资金。
八、各单位不得擅自突破采购限额范围、突破采购规定程序,以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部门的采购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严肃查处。采购中心要不断提高采购服务水平,要设立意见箱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审签领导:杨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