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满意”不等于“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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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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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雅安日报》张婧

“基本满意”是满意还是不满意?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监 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时,结果为“基本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常委会。这项看似细微的调整,实际上传递了一个信号:“基本满意”不等于“满意”,其背后涉及的工作短板,应当正视并及时改进。

过去,“基本满意”可能被视为“安全区”,默认为“过关”的代名词。新规不仅是措辞上的调整,也是监督理念的转变,工作要从“差不多”到“必须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维护群众权益、回应民生关切的坚定决心。

《监督 法》实施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了解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工作成效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等。开展监督的过程,也体现了吸纳民意、凝聚民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满意度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往往意味着相关工作虽有进展,但离群众期待仍有距离,痛点、堵点尚未完全疏通。将“基本满意”明确为整改线,正是要以制度之力推动这些“未尽之事”得到解决,推动报告机关破除“差不多”思维,在政策实施中多问一句“是否落到实处”,在项目推进中多查一遍“有无薄弱环节”,在服务群众时想深一层“如何还能更好”,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当然,整改并非否定相关工作的努力与成绩。它要求报告机关秉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治理追求,以闻过则喜的胸襟对待测评结果,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落实整改要求。这既是压力,更是动力和机遇,通过精准监督,找到工作优化的突破口,提升施政效能和公信力。

四川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工作都需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只有摒弃“差不多”思维,追求“百分百”成效,才能在推动治蜀兴川迈上新台阶中,交出让人民真正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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