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锁他人门面阻碍正常经营 男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遇到民事纠纷,大多数人都会理智地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解决。然而,也有一部分处于“气头上”的当事人,通过一些极端方式解决问题,这样非但不能有效解决纠纷,而且可能将事态进一步扩大。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也因其在发生纠纷过后不理智地强锁他人门面阻碍正常经营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强锁门面阻碍正常经营
男子被判赔偿5000元
2014年,王某购买并入住了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2单元801号精装修房。入住半年后,因该房卫生间、厨房防水出现质量问题,致使王某楼下701号房墙顶及墙面出现渗水。随后,701号房业主将王某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甲公司对801号房屋漏水问题进行排查,并重做防水。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1月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公司组织安排施工队对801号房屋的厨房和卫生间防水进行重做。协议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和甲公司之间对防水标准、地板砖规格型号、颜色、效果等产生了巨大分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且矛盾不断升级。
为此,王某与甲公司职工李某于今年3月20日在甲公司售楼部外大打出手,随后王某强行锁住了甲公司位于该楼盘的售楼部大门,阻止并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4月15日,王某与甲公司职工李某因该事宜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在派出所的干预下,王某才打开售楼部门锁,甲公司得以恢复正常经营。
今年4月20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其侵犯财产造成各项经营损失等共计10万余元。该案庭审中,诉辩双方就被告强锁售楼部的行为是否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被告是否应予赔偿展开了激烈辩论。
该案在庭审后,法官对损害事实、法律后果、责任划分及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立法精神进行了详细阐述,让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随后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态度,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按照该售楼部同一地段门面租金赔偿原告5000元的损失。
法官说法:
处理问题勿过激
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该案虽然庭外和解后撤诉结案,但在法律上强锁他人门面阻碍他人正常经营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对于这一问题,法官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第一、从侵害的权益客体上看,强锁他人门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强锁他人门面阻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其具体侵害了他人对房屋所有权中的使用权;第二,强锁他人门面妨害了权利人的使用权,虽然该行为未直接造成门面的损毁、灭失,但妨害行为必然造成依附于该门面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受阻,而经营活动是创造财富的重要途径,故行为人强锁他人门面会造成相应的经营损失;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的规定,行为人强锁他人门面造成相应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虽然案例中原告强锁售楼部的行为未直接造成原告财产损毁、灭失,原告的损失亦无法量化,但该十九条“或者按照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给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践中,法院可综合案情,结合房屋的用途、属性、使用目的及营业性门面以往销售额等情况作出裁判。
以此案为鉴,法官提醒,产生民事争议,当事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态度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千万不要为了解决纠纷采取过激的、不恰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如此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易发二次纠纷,还会因自己的不当和违法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朱建军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