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车内物品丢失哪个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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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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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王先生在市区某繁华路口停车时,车子的侧窗被敲碎,放在车里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走。事发后,他找停车场要求赔偿,但停车场只答应赔偿车子的维修费用,而对车内丢失的物品不负责赔偿。

  记者了解到,类似事例在生活中很常见,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小至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大至车辆丢失,已成为一个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车主和停车场也常因此发生纠纷。

  车主、停车场各持己见

  停车期间车内物品丢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车主和停车场对此各持己见。一位姓刘的停车场管理员说,尽管停车场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他也总是不厌其烦地叮嘱车主锁好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仍有一些车主置若罔闻。

  物品万一丢失,停车场是不会赔偿的。刘先生肯定的说,汽车不是“保险箱”,停车场也不是物品寄存处,他们不负责看管车内财物。

  但车主却普遍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站在对立面。

  一位姓顾的车主认为既然自己交纳了停车费并有票据为证,就相当于与停车场建立了合同关系,停车场只负责看管车辆,丢失物品不负责有些讲不通。

  顾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停车时,停车场管理员向自己开具的两张小票。一张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定额发票,另一张“告知”上面写着:一、凡进入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辆,均须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非保管费)。二、泊位费为城区临时占道使用费。车辆或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的,责任自负。

  票据下方落款:雅安市道路清障有限责任公司。记者通过多方打听,辗转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吴剑。他明确告知记者,车主在停车场交纳的仅是停车费,属于场地使用费,而不是物品保管费,因此,停车场对置于汽车内的物品没有看管义务,汽车内物品的丢失完全是车主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对于前文王先生的事,停车场只需赔偿修理、更换汽车侧窗玻璃的费用,而对汽车内钱物丢失则没有赔偿责任。

  类似车主王先生的案例,该公司在2004年遇到过。但最终,法院也做出了停车场只对车辆损害进行赔偿的判决,并不支持赔偿车中丢失的财物。理由是,车主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车中财产的存在和丢失。

  一名工作人员拿出了当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判决书,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的判定,的确不支持停车场方赔偿车中丢失的财产。

  律师观点:赔与不赔说法不一

  针对这一现象,记者采访了同兴律师事务所袁树国律师,他认为,按照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车主与停车场只就汽车形成合同保管关系,每次收取的停车费只是车辆看管费。况且车窗被砸后丢失物品的价值无法确定,停车场只负责赔偿车辆损失,不可能赔偿丢失物品。因此袁律师提醒车主,下车时一定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以防丢失,否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但不同的声音来自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高晨曦律师,他的观点是,停车场在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车主的车辆和车内物品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当中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高律师认为,既然车主交纳了停车费,双方就已达成了一个“停车合同”,该合同应当含有停车场方对车辆进行看护与保管的义务,车内物品的损失应当由停车场方承担。

  许多停车场出具的停车票上,都写有“泊位费为城区临时占道使用费。车辆或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的,责任自负。”的文字标注,这就表明,一旦车辆或车内物品受损,甚至丢失,停车场则不承担责任,车主维权也很难。

  据了解,类似这样的案件,到底停车场该不该赔,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甚至不同地方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广东等地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并都规定,停车场在车主停车后,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且一些地方也先后做过判例,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物品受损或车辆被盗,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呼吁:类似纠纷案希望有相应法规

  采访中,部分市民称,既然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就有义务保管,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

  但一些市民也提出:“车辆基本都办有盗抢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理赔,停车场只收了2元或3元钱停车费,如果丢了车内物品或车辆,难道停车场还要赔一两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这也有些不合理。”

  “现在,此类案件全国都有,但全国的声音都不同,判决也可谓是五花八门。到底停车场该不该赔?关键看停车场和车主是不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律师袁树国告诉记者。

  实际上这一关系往往很难得到认定。

  许多市民纷纷表示,还是希望最高法院出台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对此类案件统一处理,以公平、公正地保证车主和停车场双方的利益,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记者舒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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