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出台建筑行业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来源:
2009-12-2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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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建筑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不低于天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并派专人到工地监督每月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二是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向天全县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预缴工程合同价5%的保证金,或由担保公司提供民工工资担保。三是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立项、规划“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证等,并限制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直至清理出本县建筑市场。(审签领导:范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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