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从对立到达成调解的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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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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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行二轮电动车违规搭载人,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结事了的同时,也为大众对非机动车的使用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7周岁的杨某某骑行电动二轮车搭载17周岁的王某某在道路上行驶,随后与骑行二轮摩托车的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袁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袁某到医院就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袁某将杨某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杨某某及其父母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各执一词,不愿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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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疏导,但双方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金额各执一词,争议极大,均不愿让步。

【释法明理,初见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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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按期开庭,法官严谨审查案件事实,明确出双方争议焦点,并依据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此时,杨某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重新审视案件,意识到调解解决纠纷或许是更好的选择,遂同意再次调解。

【背对背调解,案结事了】 

法官抓住时机,开启“背对背”调解模式。一方面向袁某耐心解释,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希望袁某能在合理范围内适当降低赔偿预期;另一方面,向杨某某父母及其代理人强调,虽然袁某负主要责任,但杨某某的次要责任也不可免除,从法律和情理出发,积极赔偿既是对受害者负责,也能尽快了结纠纷,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损耗。

经过艰难协商,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及其父母当天一次性支付袁某各项损失。本案得到了圆满的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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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骑”并不等于“能搭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杨某某17周岁,符合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年龄要求。

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杨某某搭载17周岁同伴,属于违规行为,这也是其承担次要责任的重要原因。

法律对未成年人骑行非机动车的年龄、载人等作出限制,本质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应变能力较弱,违规载人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这也警示家长,务必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引导。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就可能面临“真金白银”的法律责任。

而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有法定年龄限制(通常需要满16周岁),且不得违规载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不超速、不抢行,注意观察。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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