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法院: 执行遇困境 司法救助暖民心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对待“执行不能”,近日,名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晏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晏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晏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也未购买保险。
为进一步核查被执行人晏某某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前往晏某某住所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晏某某现年59岁,患有疾病,长期靠药物维持,劳动能力较弱,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
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经了解,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加之其丈夫身患多种疾病,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考虑到李某某的困境,执行法官遂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尽最大努力缓解申请执行人困难,让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属于典
任瑶雯
本报记者 李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