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将立案 不少市民忙还款
日前,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等行为,应予立案追诉。记者昨(24)日从市区各银行了解到,尽管不少信用卡刷卡的最终还款期限还没到,但看到新规出台后,不少市民急忙把欠款还清了。
恶意透支可能要坐牢
早在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类似条文。与此前的条文相比,新规将银行催收改为定罪的必要条件,并且提高了量刑的标准。
新规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量刑标准上,《解释》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而在1996年的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提前还款防被追诉
“现在来看欠银行的钱不欠人情,但是风险高,一旦还不上要吃官司!”正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市分行中大街分理处办理手续的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五一”期间利用信用卡透支买了一辆车。前两天在报纸上看到关于“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将立案追诉”的消息,早早凑足了钱来还款。
“早早还钱省心,免得被界定为恶意透支。”记者从市区各银行了解到,最近以来像黄先生这样提前还款的不在少数。
控制信用卡额度
早前为完成发卡任务,各家银行大肆发信用卡,但一些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让银行挠头不已。“一些持卡人刷完卡后,我们追讨时发现,留的地址不对、电话也打不通,人都失踪了,经过多种途径追讨无效后,只能作为坏账处理。”市区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据了解,我市几家银行追讨恶意透支的欠款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总行发现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时,会联系持卡人,催收欠款;二是本地银行催收,通过电话或者上门的方式追讨;三是通过正规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讨债公司”催收;最后一种方式是如果数额巨大,其他方式无效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减少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我市各家发卡银行也逐渐开始谨慎起来,严格控制信用卡额度。“我们根据客户的自身条件审慎发卡,到了总行审批时,有些客户的额度还可能会减少,从1万降到7000,从2万降到1万等等,很少有额度增加的。”
以是否非法占有为界限
究竟什么行为算恶意透支呢?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赵纪川律师分析说:“其实两高院2009年年底对此有详细解释。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六种情况,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黄启源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小黄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出来刷卡,其实也一样。按理说,信用卡实际上等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纸契约协议,银行要为客户提供预先支付的服务,而客户也有定时还款的义务。对于有些客户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行为,其实已经危及到金融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无道理。
事实上,在银行业,信用卡用户的过期罚款,早已成为银行创收不公开的秘密,很多时候,由于一些银行网点不多,还款提醒也不到位,甚至是在变相故意导致信用卡客户难以到期还款,而信用卡逾期还款的利滚利、驴打滚却毫不客气地扣在了客户的头上,这样一种隐形的契约关系,其实难言公平。
当然,银行方面可能也会喊冤,并辩称已经尽到了催收还款的提醒义务。不过,银行究竟通过怎样的方式提醒客户,假如仅仅是发条短信,甚至不论地址是否还正确地投递一封极有可能石沉大海的信件便算是尽到了提醒义务的话,如此提醒显然只是自说自话罢了。
要想从源头来解决金融安全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降低国人的负债率,减轻国人的经济压力。如果仅仅是将“恶意透支”入罪,其实无益于金融安全,顶多不过是让更多的普通公众因为经济原因而背上法律的罪名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