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雅安市雨城区城区内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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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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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了营造节日气氛,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实际,在雅安市雨城区限定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主城区为禁放区:东至雅兴大桥;南至育才路八角亭;西至猪尔嘴、陆家坝,西南至飞机坝三岔路口;北至狗脚湾,东北至青江桥。
  二、在划定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以外,除党政军机关、易燃易爆单位、学校、医院、居民密集区等重点防火单位、主要交通要道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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