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可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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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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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吗?日前,记者从雨城区司法局获悉了一起有关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原来,王某系雅安市雨城区某街道居民,因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王某所在小区在老旧小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2023年7月14日,王某以邮寄的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关于其老旧小区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政府信息。

有关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王某申请的数量较多,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遂在法定期限内向王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了收费标准、方式、缴费时限等。鉴于王某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2023年9月1日,有关部门作出《告知书》,告知王某因当事人原因未及时领取,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其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王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雨城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

雨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可以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由此可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案中,王某向有关部门申请的数量高达三百多页,并且要求需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部门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时间通知王某可以现场到雨城区区住建局拷贝电子档资料,但王某坚决不同意。由此,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并无不当。

此外,雨城区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王某行政复议一案时,与其同小区的八名居民同时再次申请了八份与王某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雨城区复议机关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客观、公正、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与之同小区的八名居民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部门在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公开政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张其鹏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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