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消费维权8大典型案例

来源:
2009-03-16 09:11
浏览:
收藏 打印

  为引导消费者避开消费陷阱,提高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能力,针对去年消费领域的热点投诉案例,记者采访了市消委会秘书长郑树平。
  
  案例一
  乘机涨价退款退货

  
  2008年5月19日,消费者姜女士在市区中大街某健身器材销售部以450元/顶价格预订5顶帐篷,下午取货时,老板告知:价格已经涨到了550元/顶。交涉无果,对商家无故涨价行为,姜女士拨打了“12315”。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出场处理,当即责令该帐篷销售业主退还了多收的购物款,并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5月23日,名山县新店乡茶马司李某电话投诉其房顶在“5·12”地震中受损严重,为防止雨季对房屋造成更大损害,在名山县城某人处定做了150平方米的彩钢瓦,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调换。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赶到现场,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商家同意返还李某差价款500元,并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监督下,彩钢瓦提前安装完毕,受灾移民有了安居之所。
  
  案例二
  售卖假酒双倍赔偿

  
  去年4月,消费者黄某在名山县某酒水批发部购买了“五粮春”一件,价格为930元,后发现此酒有假,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举报电话,请求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名山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消委会立即与五粮液酒厂打假办公室联系,邀请该办技术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作产品质量检测。经鉴定,确认消费者黄某所购“五粮春”酒为假冒产品。据此,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酒款930元,赔偿消费者930元。
  另据现场检查,该局查扣了该酒水批发部及某经营部涉嫌假冒的“五粮液”64瓶、“五粮春”16瓶。
  
  案例三
  缺斤少两必须赔偿

  
  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影响,我市多个区县受灾严重,各种建材出现紧缺。去年8月,天全县消委会接到来自雨城区姚桥镇消费者张某的投诉,称在天全县某水泥厂购买的水泥重量不够,消委会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天全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到姚桥镇消费者张某处现场调查时发现,他在天全县某水泥厂共购买水泥36吨,其中每吨20袋,每袋水泥实际重量比应有重量缺少2—3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灾后重建,消委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赶赴该水泥厂进行调解。
  通过反复宣传讲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经耐心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该水泥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万元整。
  
  案例四
  过期牛奶赔偿3900元
  
  去年8月,消费者陈女士在雅安某超市购某品牌牛奶一箱,小孩喝牛奶5小时后,出现呕吐、发高烧38度等症状。经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误服过期牛奶)。
  事发后陈女士发现她买回家的某品牌牛奶是过了保质期的,她马上找到该超市协商解决,但该超市态度恶劣,不予理睬,于是陈女士投诉到市消委会。经过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反复讲解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知识、《消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调查了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该超市负责人同意支付中毒小孩的医疗费900元。同时,超市还因此承担了营养、务工、交通等费用3000元。
  
  案例五
  皮蛋中毒维权解决

  
  去年6月8日端午节,四川农业大学彭某等三位同学在四川农业大学附近的某饭馆吃午餐,餐后不久,三位同学出现肠痉挛、腹泻等非常严重症状。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皮蛋中毒)。
  当时,彭某三位同学忙于治病,没有及时找饭馆老板。第三天,当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才想到了拨打“12315”为自己维权。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刻引起高度重视,两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事后,经过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反复讲解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知识、《消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最后,饭店负责人同意支付三位同学的医疗费1390元,同时进皮蛋的经销商承担了500元医疗费,最终帮助三位同学圆满解决了他们1890元医疗费的后顾之忧。
  
  案例六
  菜种纠纷消委会协调

  
  去年10月,芦山县消委会办公室跑来一位气喘吁吁的中年农民,表情又急又气,称该县龙门乡王家村月台组数十农户国庆节种下去的油菜种子至今发芽率不到五分之一。同时,该村村干部派人找该油菜种子的经营商张某,要求退赔农户购油菜种子钱,但张某拒不退赔,无奈只好求助消费者委员会协助解决。
  经现场调查,此事共涉及王家村月台组28户农户,136袋油菜籽种,45亩油菜地一年的收成。为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芦山县消委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加大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经过耐心仔细的工作,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表示愿意将1360元油菜种子款退还农户。
  
  案例七
  肥料不合格农民讨说法

  
  去年6月,天全县消委会接到该县鱼泉乡干河村一组农民梅某投诉,他于去年3月在一农资经营户门市购买磷肥45袋,施用后庄稼大片烧死,怀疑是因磷肥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造成约33亩玉米地遭受巨大损失。
  当日,消委会工作人员顶着烈日,来到位于鱼泉乡干河村一组该农民种植的玉米地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其未使用的3包包装完整的该批过磷酸钙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该批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的说理和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户张某一次性补偿农户梅某因作物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案例八
  遥控器故障无偿更换

  
  去年上半年,一年近花甲的老人情绪激动,手拿一DVD影碟机遥控器,希望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能帮他维权。
  据了解,那是在2007年8月1日,这位老人在市区某电器经营部花360元钱购买了一部DVD影碟机。2008年1月10日,该影碟机的遥控器突然出现故障,不能使用。于是,消费者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为其进行了修理,之后使用了近2个月左右,谁知该遥控器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
  消费者再次找到经营者要求维修,并提出如果修不好就换一个新的遥控器。但经营者却拒维修,也不更换,认为遥控器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自己弄坏的。消费者认为该遥控器是和DVD影碟机配套的,且该机还在三包期限内,属于免费修理或换机范围,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遥控器。
  本版稿件由 张志强 曾健 记者 宋丹青 采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