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整治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
本报讯昨(2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李伊林,副市长谭向红冒雨率队继续对雨城区姚桥镇汉碑村农民违法私搭乱建进行整治。记者周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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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 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 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 积上的建筑物。
五、《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后,非法占地行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拒 不停止的,查封其继续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对有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拆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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